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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兰达警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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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伟:“米兰达警告”四十周年

在震惊全美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(Miranda v Arizona,1966)中,美国最高法院特立独行,严格限制警方滥用权力,制定了犯罪嫌犯 有权保持沉默的刑事规则,俗称“米兰达警告”。四十载寒暑之后,回首往事,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大案,仍然值得世人追忆反思。
  
一些读者很想知道,涉案当事人米兰达后来上哪儿去了?长话短说,当年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表决结果,判决米兰达“自证其罪”的供词无效,把这个轰 动一时的大案打回了亚利桑那州。1967年,州法院重新甄选陪审员,开庭重审此案。过堂时,米兰达以前“供认不讳”的坦白口供,这回被法官视为“非法证 据”,宣布无效,不得进入司法程序。
  
尽管如此,检方仍然另起炉灶,另辟蹊径,凭借“人证”打赢了这场官司。首先,检方 让受害当事人出庭,指认米兰达为作案罪犯;其次,检方搬出米兰达前女友霍芙曼(Twila Hoffman)做证,她与米兰达有一个四岁的女儿,但两人早 已闹翻。霍芙曼在法庭上说,米兰达1963年被捕待审时,她曾去狱中探监;米兰达不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,而且还恳求她带着出生不久的女婴去拜访受害人, 希望引起对方的同情,争取撤销刑事起诉。这样,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有罪,判处20年有期徒刑。米兰达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。但最高法院这回支持了州 法院的有罪判决。
  
1972年,米兰达蹲了5年大狱后,被假释出狱。因生计无着落,他灵机一动,计上心来,想到了一个靠 自己“名人”身份致富的损招儿,即在警官身携的“米兰达警告卡”上签字,制造“极品收藏”。名人一般都爱端着个架儿,见人待答不理的。但米兰达毫无名人的 傲慢和浮躁,来者不拒,有求必应,价廉物美,童叟无欺,索价仅2美元。可是,慕名而来的“顾客”寥寥无几,生意颇为清淡。常言道,物以稀为贵。在如今的收 藏市场上,一张有米兰达亲笔签名的“米兰达警告卡”,价格已暴涨到10,000美元左右。
  
米兰达出狱后,一直和他哥哥 住在一起。1976年1月31日,因误解和争吵,他没有参加家中举行的一场婚礼仪式,却前往市中心的酒吧打牌喝酒。因心情不佳,烦躁郁闷,一场扑克牌戏后 来演变为拳打脚踢的殴斗。米兰达神勇无比,重拳出击,愣是把几个对手打得头破血流,抱头鼠窜。当他去厕所洗净手上的血,重回酒吧前台时,对手突然返回,手 持利刃,刺中了他的腹部动脉,当即血流如注,危在旦夕。米兰达命薄运乖,在高速驶往医院的救护车中气绝身亡。令人扼腕的是,警方闻讯赶到医院,居然在米兰 达的裤兜中发现了两张沾满血迹、尚未售出的“米兰达警告卡”。
  
当天深夜,经现场目击者帮助和指认,一个涉嫌向凶手提供 作案凶器的可疑案犯被捉拿归案,警官依法向他宣读了“米兰达警告”。结果可想而知,嫌犯装聋作哑,一声不吱。警方束手无策,一筹莫展,草草中断审问,失去 了至关重要的破案线索。米兰达遇刺惨死案,至今仍是悬案一桩。
  
米兰达死讯传出时,他哥哥的儿子戴维·米兰达 (David Miranda)正在驻德美军部队服役。某日,有个士兵手持一份《星条旗报》(Star and Stripes)在军营中闲逛,恰巧从戴 维身边经过。不经意间,“导致具有里程碑意义裁决的米兰达被害”的醒目标题映入了眼帘。他当时大惊失色,感慨万千。数年之后,“复转军人”戴维·米兰达退 伍回乡,在凤凰城警察局干上了刑警,一天到晚,不厌其烦,向落入法网的犯罪嫌犯宣读以其家族姓氏命名的“米兰达警告”。此情此景,极具戏剧性和讽刺性。
  
米兰达可真是个倒霉蛋。一流律师绞尽脑汁,分文不取,费尽九牛二虎之力,才在法律中找到了一个“不自证其罪”漏洞,而且竟 然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,成为自己真正的“救命稻草”。没想到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米兰达最终还是吃了“祸从口出”、“自证其罪”的大亏,未能躲过 牢狱之灾。出狱后,还没来得及多呼吸几天自由空气,就因一场荒唐无稽的打架斗殴致死。以自己过堂蹲监换来的公民宪法权利,以自己姓氏命名的刑事规则,最终 沦为维护杀害自己凶犯权利的保护伞。
  
如果说米兰达倒霉背运,那么“米兰达警告”的问世,堪称生不逢时。想当年,美国在 越战泥淖中越陷越深,规模空前的反战、烧杀并举的黑人种族、急剧上升的刑事犯罪率、此起彼伏的政治暗杀案、激进失控的校园学生骚动、狂放无羁 的嬉皮摇滚反叛、全盘否定资本主义的“新左派”思潮,与因军费浩大引发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相互交织,使美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和精神危机之中。面 对混乱不堪、丑闻不断、民权扩张、个人至上、族群分裂、信仰崩溃、法律失效、治安无序的乱局,循规蹈矩的保守派阵营痛心疾首,痛不欲生。
  
常言道,乱世用重典。可是,美国最高法院却对犯罪嫌犯心慈手软,对执法部门横加干涉,以解释宪法为名,行妨碍执法之实,致使社会治安每况愈下,触目 惊心,在美国社会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对浪潮。1968年,美国国会通过了“控制犯罪法”和联邦刑法第3501条,规定只要嫌犯的坦白是“自愿 ”的,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合法证据,试图取消米兰达案对警察执法的限制,并以立法的形式迫使联邦法院接受新一轮的挑战。可是,有“民权总统”之称的约翰逊 总统明修栈道,暗度陈仓,一方面签署此项法律,使其正式生效,一方面又暗中叮嘱负责执法的联邦司法部,不要在警务工作中援引刑法3501条,仍然老老实实 地遵从米兰达规则,避免与联邦最高法院公开冲突,迎头相撞。
  
有“帝王总统”之称的尼克松执政后,先后任命四位保守派人 士出任大法官,试图改变最高法院的人事构成和司法理念,推翻那些过份“自由化”的司法判决。尼克松批评道:“在首席大法官沃伦的领导下,最高法院在政治上 空前活跃。像许多政治上和法律上稳健的保守派一样,我感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常常利用解释法律的权力,按照个人的社会观念、政治理念和思想意识改造美国社 会。”他强调:“最高法院应当解释宪法,而不是凭借司法命令修改宪法。 ”尼克松对主持米兰达案审判的沃伦大法官一直心存不满,耿耿于怀。1974年,当已退休的沃伦患病需要住院时,尼克松利用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权力,暗中阻 挠沃伦入住全美医疗设施和环境最佳的海军总医院,气得沃伦老泪纵横。
  
在1974年密歇根州诉塔克案(Michigan  v Tucker,1974)中,尼克松任命的伦奎斯特大法官(William H·Rehnquist,1972-1986任大法官,1986- 2005任首席大法官)指出,侵犯宪法第5条修正案“不自证其罪”的公民权利与警方未能遵循“米兰达规则”是两码事,在法理上不可等量齐观。因为“米兰达 规则” 本身并非宪法权利,它只是一种“预防性准则”(prophylactic standards),是防止侵犯公民“不自证其罪”权利的“警卫” (safeguard)。伦奎斯特的这番高论,得到了多数派法官的赞同或认可。坦率而言,在美国宪法字里行间,连实施“米兰达规则”的丝毫暗示或蛛丝马迹 都找不到。自由派阵营认为,伦奎斯特撰写的法院意见暗藏杀机,为保守派在时机成熟时彻底推翻米兰达案判决埋下了伏笔。原因很简单,既然“米兰达规则”不属 于宪法解释,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凭什么越俎代庖,强迫各州执法部门俯首听命,保护这个“臆想天开”、“凭空捏造”的宪法权利?
  
在1984年纽约州诉阔尔斯案(New York v Quarles,1984)中,最高法院确立了针对米兰达警告的“公共安全例外” (Public Safety Exception),伦奎斯特大法官主持撰写了法院判决书。在此案中,一位妇女在一家超级市场附近被。警察赶到现场 时,案犯刚刚逃离。受害人告诉警察,案犯身携,进入了那家超市。警察追入超市时,恰好有个缺心眼的傻帽儿扭头便逃。警察挥枪勇猛追赶,擒获嫌犯并搜拍 全身后,只见有枪套,枪却无翼而飞。警察厉声喝问:枪在哪儿?嫌犯胆颤心惊,老实交代了的下落。在庭审时,被告律师要求把排除于呈庭证据之外,因 为警察明显违反了米兰达规则。可是,最高法院裁决,在本案中,如果丢失的未能尽快找回,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。因此,在此类情况下,警察不必及时 宣读“米兰达警告”。另一个重要背景是,当时警察的喝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,并非强迫或诱惑嫌犯“自证其罪”。
  
世 纪之交,全盘推翻米兰达案裁决的机会终于来临。2000年6月,迪克森诉美国案(Dickerson v United Sates,2000)惊动朝 野,引起司法界和民权团体的极大关注。在此案中,被告迪克森因银行案被捕,他主动向联邦调查局特工作了认罪供述。可是,在法院审判时,辩护律师要求把 迪克森的供词踢出司法程序,因为他事先未得到“米兰达警告”。涉案嫌犯往往以为,如果配合警察,主动坦白交代,即使不能早点出狱,也会有希望判轻一点。但 是,辩护律师深知,定罪和判罪的权力并不在警察手中,决定是否立案起诉、有罪无罪、量刑长短等司法大权,完全掌握在检察官、法官和陪审团手中。在绝大多数 案例中,嫌犯主动坦白交代的犯罪证据越多,惩罚反而会越重。
  
由于“米兰达警告”家喻户晓,联邦地区法院同意了被告律师 的动议。检方被迫上诉。联邦第四巡回法院认为,迪克森虽未得到“米兰达警告”,但他的口供属于自觉自愿,警方既未威逼强迫,也未设计利诱;根据1968年 国会制订的联邦刑法第3501条,他的口供应被视为合法证据。这场官司最终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。此案争议的焦点是,国会能否以制成法取消最高法院以判例形 式制订的米兰达规则。此时,伦奎斯特已在里根总统任内升任首席大法官,保守色彩相当浓厚,曾多次在有关判例中对“米兰达警告”口出微词。因此,法律专家们 普遍预测,以伦奎斯特为代表的保守派最高法院,可能从当年以沃伦为首的自由派最高法院的立场倒退。
  
出乎人们意料的是, 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绝对优势支持了迪克森律师的上诉,坚持1966年米兰达案建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规则,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前,必须 宣读“米兰达警告”。伦奎斯特主持撰写了法院判决书。在宣布判决时,他高声引用了这一举世闻名的警告的全文,使在座者深感意外。负责在最高法院代表联邦政 府出庭的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兼联邦首席检察官瓦特·德林格评论说:“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朗读米兰达警告,是我在最高法院法庭中所看到过的最为戏剧性的时 刻。”
  
在判决书中,伦奎斯特大法官强调,尽管他本人并不完全认同当年确立“ 米兰达警告”的法理基础,但是,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高于国会的制成法;“ 遵循先例”乃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原则。他精辟地指出:“米兰达警告已深深铭刻在警察的日常工作中,它已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份。”就此意义而言,米兰达虽死犹 生。


from: http://www.luoyonghao.net/blogs/luoyonghao/archives/33061.asp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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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
1 楼 SSailYang 2013-02-27  
居然还有姑娘爱好法律史,哈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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